但是注册股呢,也就是员工掏钱入股的好处就是员工愿意掏钱入股,说明认可公司,是双赢的局面,员工入股后,在身份上获得认同感,企业可以通过让员工入股,更好的激发其工作积极性。
当然了,这个股权激励也是要好好考虑的,毕竟万一有的员工因为入股了,就浪起来了,那么,也可以收回不合适的员工的股权。
虽然说员工掏钱入股,不是花钱买员工的积极性,员工的积极性一定不是花钱买来的,员工入股之后,必须有考核,即必须有压力。
因为如果员工没有压力,买股之后也不一定努力工作。
至于担心的员工掏钱入股后,不努力工作,导致股份无法回收的问题,这是可以通过约定解决的。
可以在约定的锁定期之内离职,啥意思呢,就是锁定期即企业和员工约定的最短工作时间,企业和员工在入股协议上约定:双方入股协议有约定的,按照双方的约定处理,双方入股协议没有约定的,按照法定的原则处理。
具体的内容就是锁定期约定:所谓的锁定期就是员工在企业工作的最短工作时间,如双方约定员工自入股之日起,至少在企业服务四年,如果员工在企业工作没有达到四年,退股的情形主要包含以下四种情形——
一,主动提出离职的,企业可以约定把股权收回,价格可以根据员工工作的年限,按照入股的金额,按比例退还员工的入股本金。
如在企业入股后,员工工作不到一年之内退股的,退还入股本金的 25%;入股之后两年内退股的,退还入股本金的 50%;入股三年之内退股的,退还入股本金的 75%,三年以上不满四年的,退还入股本金的 90%,企业和员工这样的约定是有效的。
二,企业和员工约定,在每个工作年度内,员工应当完成公司规定的考核指标,比如关于创收的指标,关于培养新人的指标,亦或者达到公司价值观的考核指标。
如果员工因达不到公司的考核指标被辞退的,公司也可以收回股权,收回的价格按照员工入股的价格退还。
三,在锁定期内,员工因犯罪被处以刑罚,比如酒驾,无法上班的,或者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。
比如泄露公司商业秘密,违反公司的规定,擅自从事和公司相同的业务;公司也可以收回员工的股权;收回的价格按照员工入股时的价格收回,如果因员工的行为对公司造成损失的,还应当赔偿公司的损失;
四,员工入股后,如果生病或发生意外导致失去劳动能力,无法在企业继续工作,企业本着人道主义精神,可以和员工约定,自发生意外之日,企业可以把员工的股权回购,回购的价格可以参照企业的利润倍数定价。
例如员工入股时,企业的利润是 1000 万,企业的股权价格是 3000 万,员工购买 2%,需支付 60 万,当员工的股权被收回时,企业的利润是一年 1500 万,则企业的股权价值是 4500 万,员工 2%的股权价值是 90 万,企业需要用现金 90 万购买员工的股权。
双方还可以预定,此回购股份的款项分三年退还,员工的股份增值也是员工股权增值的一种收益,当员工的股权被收回后,员工的股权可以继续分红一定的年限。
比如两年,在员工分红两年之后,就丧失分红权,双方的入股合同解除,至于双方的劳动合同解除与否,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的相关规定执行。
至于在锁定期之外离职的话,那么在锁定期外,员工主动离职的,如果企业正常经营且盈利,约定退股价格的标准,可以按照企业的利润的倍数计算企业股权价格。
如果员工离职时,企业未盈利或处于亏损状态,原则上不允许员工退股,如果员工坚持退股,则按照入股价格 50%退还员工的股本金;如果企业已经上市的,按照上市公司的规定执行;
当然了,锁定期外,约定的员工未完成公司的考核指标,公司也可以收回股权,收回股权的价格可以是员工入股的原价或者按照原价的 1.2 倍退还;
锁定期外,比如泄露公司商业秘密,违反公司的规定,擅自从事和公司相同的业务;公司也可以收回员工的股权;收回的价格可以是入股的原价,如果对公司造成损失的,还应当赔偿公司的损失;
至于锁定期外,员工生病或意外导致失去劳动能力,则可以约定员工可以继续享受三年的正常分红,然后按照员工在锁定期外约定的股权价格退还;注意这里和员工在锁定期内生病的差别是员工多分享一年的红利。
总之,企业在让员工入股时,不要因噎废食,不要因为担心员工不好好干,股权收不回去,就不让愿意掏钱的员工入股,在我们的实务处理过程中,遵照有约定,按约定,没有约定,按照法定的原则。
公司和员工之间进行灵活的协商处理,这样的股权是企业家能放得出去,还能收得回来。
再次强调,在股权激励时,一定要设计退出机制,这是股权设计的“紧箍咒”。
没有规则,就对员工就没有约束力。
所以对于叶新晨来说,也是一个考验,当然了,他可以交给吴忠忠来,但是,这种股份分割的事情,估计吴忠忠也是不敢插手的,毕竟吴忠忠也是一个打工皇帝罢了……
只不过这个打工人打工皇帝是名副其实的,赚得多,但是如果一直持有新晨科技的股份,那谁还不爱呢?